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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附加扩展24小时意外责任,意外死亡的,保险赔不赔?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1日|分类:保险理赔 |1505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5日,甲公司为包括A在内的640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甲公司,保险期间1年,自2020年3月26日-2021年3月25日。身故/残疾赔偿限额100万,雇主责任保险单的明细表附加24小时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声明,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

上下班途中条款约定: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因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或死亡,此种受伤或死亡在本保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保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2020年8月10日,A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与机非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导致A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医院的病历记载:多发损伤,心跳呼吸骤停。

2021年2月16日,甲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将其在保险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保单项下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益转让给A的继承人,由A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A的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保险公司在一审败诉后上诉,上诉理由包括:

1)A的继承人不是适格主体。

2)雇主责任险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以确定的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基础,甲公司与A的继承人之间并无任何赔偿协议,也没有法院判决、仲裁机构的裁决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被保险人甲公司的赔偿责任,故保险人无须赔偿。

3)原审法院认定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伤亡的赔付标准不再以工伤认定标准作为依据,扩大了赔付标准。

4)医学死亡证明书记载的死亡原因是呼吸衰竭,无法证明与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A的继承人拒绝尸检,导致死亡原因无法查清,A的继承人应承担不利后果。

5)一审中,A的继承人自认甲公司已给予7万元,故即使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也应以7万元为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甲公司是案涉保单的被保险人,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A系甲公司的员工,A的继承人对甲公司享有赔偿请求权,甲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将保险金索赔请求权转让给A的继承人,表明甲公司未向A的继承人支付赔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和甲公司的意愿,A的继承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现有证据能够证明A是发生交通事故而身亡,保险公司主张A系疾病原因死亡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对于争议的焦点三,投保人在投保雇主责任险时投保了上下班途中扩展条款。

雇主责任险条款中保险责任条款约定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上下班途中扩展条款约定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因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或者死亡,此种受伤或死亡在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规程中发生。

因此,上下班途中扩展条款扩大了赔付标准,突破了雇主责任险责任的约定,依据该条款的约定,对于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伤亡的赔付标准不再以工伤认定标准作为依据,并非以被保险人法律上的赔付责任作为依据,对保险公司辩称甲公司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故不属于赔偿责任的说法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1)甲公司系案涉保单的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出具《权益转让书》将保险索赔权转让给雇员A的继承人,该保险权益的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故该转让合法有效,A的继承人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2)甲公司在投保雇主责任险时投保了24小时扩展条款,该条款明确约定雇主责任险扩展承保人身意外,突破了前述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的约定,即不再要求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具有确定的赔付责任,故保险公司认为雇主责任险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以确定的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基础,而本案中甲公司对A的死亡并无需要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因此无须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3)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能够初步证明A系骑电动车撞击路边水泥花坛后送医救治后身亡,符合24小时扩展条款中的以意外事故而死亡的情形,虽然A的继承人不同意尸检,但尸检并非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获赔的必要手续。

4)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甲公司支付给A继承人的7万元,该款项与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无关。

【争议焦点】

1、A的继承人作为原告是否主体适格?

2、A是否因意外致死?

3、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律师解读】

《雇主责任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的保险责任约定为:兹经双方同意并声明,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

主险是雇主责任险,附加的险种是意外险,触发附加的意外险,保险公司的赔付是否要以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司法实务中对此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是认为附加险并非独立的意外险,需要以雇主责任作为理赔前提,因此如果雇主在意外事件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附加险的险种是意外险,虽然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但是不能否认附加险系针对不同的保险危险而设计的独立险种,附加险的保险责任条款和针对该保险责任进行限缩的免责条款相对于主险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非所有主险条款均能当然适用于附加险,而应结合条款性质、险种性质、附加险是否已有相关约定等情况综合判断主险条款有无适用之必要。

另外,从保险条款适用顺序上看,附加险是在主险之外针对保险责任的特别约定,主险与附加险在条款适用上通常遵循一般与特殊的关系,附加险条款针对具体情形有约定的,应当优先适用附加险条款,仅当附加险条款无约定时,方有适用主险条款的空间。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事故触发雇主责任险附加的意外险赔付时,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不需要以被保险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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