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40万,意外伤害医疗险保险金为10万,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为5万元,保单指定的受益人为乙。
保险期间内甲在自家院内剥玉米,因口渴进屋取水不慎摔倒致头部受伤昏迷,后被送医急救,诊断为脑出血、昏迷,因病情严重转院至上级医院,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及蛛网膜下腔、脑干出血。
甲于事故次日死亡,乙以甲意外摔倒致使头部受伤引起脑出血属于意外事故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40万保险金,保险公司则认为甲系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险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
乙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查明甲病历中载明:患者家属述1小时前头痛,相继出现意识不清,初步诊断:脑出血、昏迷,转院后病历记载:右侧基底节区、额岛叶脑出血破入脑室及蛛网膜下腔,其他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支架植入术后、高血压病三级(极高危组)、脑干出血。死亡原因:脑干的脑内出血。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范围内给付保险金5万元,驳回乙要求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甲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所致?
【裁判要旨】
乙虽主张甲系摔倒致脑出血,但根据甲的病历和死亡医学证明书,均未显示甲头部或身体其他部位有任何外伤,结合急诊病历记载“患者家属述1小时前头痛,相继出现意识不清”等证据,不能认定甲遭遇了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其死亡的后果,故对乙要求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诉求不予支持,甲的情况更符合突发急性病身故的情形,故判决保险公司在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5万元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律师解读】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是甲是因摔倒导致脑出血,进而引发了死亡,不能认定为甲遭受了意外事件导致了脑出血,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病历中的患者家属自述1小时前头痛,相继出现意识模糊等证据推断甲属于突发急性病,进而适用突发急性病条款判决保险公司支付5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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