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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中,雇员能否作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1日|分类:保险理赔 |3019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某乡政府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依法和劳动合同对所聘工作人员应承担的医疗费、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A因交通事故死亡,A的近亲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A的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而拒赔,A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A发生交通事故去世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

【双方观点】

A的近亲属:A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所在的单位乡政府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保险公司:乡政府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且A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履行职务期间,不属于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观点】

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乡政府,A的近亲属不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无权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65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4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1)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仲裁裁决确认;

2)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

3)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保险人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以上的法律规定可知,第三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是有条件的,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确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第三人必须证明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否则在责任险中第三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会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A的近亲属要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其起诉满足了以上两个条件,在无法举证证明时,其起诉被法院驳回了。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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