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游泳馆向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及附加险游泳池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内一泳客在游泳馆游泳时突然出现异常情况,游泳馆救护人员和医务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抢救,并将该泳客送往医院,该泳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中记载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情况为猝死,引起猝死的疾病或情况为1:溺水;2:心源性。因死者家属不同意解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为“死因无法确定”。
事故发生后,游泳馆与死者家属签署了一份协议,游泳馆向家属给付了4万元。此后,游泳馆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游泳馆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泳客在游泳馆意外事故死亡,公众责任险是否应当赔付?
【双方观点】
游泳馆:此次事故属于意外事件,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游泳馆对泳客的死亡没有过错和责任,游泳馆与死者家属签订的自愿赔付协议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应给付保险金。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本案事故属于意外事故,游泳馆对于泳客的死亡没有过错,对死者没有赔偿责任;而责任险保险赔付的前提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付有赔偿责任,游泳馆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是其自愿的行为,以此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无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责任的条件有两个:1)保险事故的发生;2)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必须是经法院或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案意外事故的发生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必须承担保险责任。游泳馆自愿与死者家属达成补助协议并非经法院或有关政府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应当由游泳馆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因此不属于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款项。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65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4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1)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仲裁裁决确认;
2)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
3)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保险人主张按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发生了保险事故且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虽然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被保险人游泳馆在泳客死亡的意外事故中没有责任,其与死者家属自愿达成的协议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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