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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否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4日|分类:保险理赔 |143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甲公司、乙公司与丙安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丙公司负责甲公司整厂机器设备迁建安装工作。此后丙公司将前述合同中的设备吊装、运输分包给丁运输公司。

就上述整厂迁建设备安装工程,甲公司和乙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被保险人为甲公司和乙公司,附加险中还投保了内陆运输扩展条款,约定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万元,投保单附有被安装机器设备的清单,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保险单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

保险期间,丁公司的驾驶员甲驾驶车辆在从旧厂区承运彩印机至新厂区途中因钢丝绳断裂造成彩印机侧翻至地面损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各方共同委托的公估公司出具了公估报告,结论:出险原因系设备运输途中翻落(意外事故),保单责任成立,定损金额150万。

保险公司向甲公司和乙公司赔偿后取得权益转让书,后诉至法院向丁公司追偿。

【争议焦点】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否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双方观点】

保险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还包括违约损害赔偿。

丁公司: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仅限于侵权损害赔偿,不包括违约损害赔偿。

【法院观点】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分别从保险人及第三者获得赔偿,获取不当得利,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范围限制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设立的目的。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基于丙安装公司的违约行为而行使的代位求偿权,丙安装公司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对案件的处理并无影响。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60条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60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并未将损害限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也是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原因。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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