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单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保险期间内,甲公司的员工A驾驶车辆外出办理业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故认定书认定A负事故次要责任,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A系因工死亡。
当地的社会保险基金惯例中心向A的近亲属支付了工亡赔偿金,A的近亲属又从交通事故案件中获赔近50万。
现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雇主责任险项下的保险金赔付,保险公司拒赔,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涉案事故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双方观点】
甲公司:涉案保险合同既包括财产保险也包括人身保险的内容,我公司主张的是死亡赔偿金,属于涉案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甲公司没有对A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雇主责任险不应给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观点】
从本案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看,雇员因工死亡或伤残,且雇主为此依法或依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条件同时成就时保险公司才应当支付雇主险保险金,甲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对A的去世承担了赔偿责任,因此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雇主责任险的条件不成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65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由以上的法律规定可知,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请求保险赔付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依法或依据合同,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已承担了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A因交通事故去世的事故中承担了赔偿责任,因此其向保险人主张雇主责任险赔付的请求不能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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