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公司为其所有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保险期间,乙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A市B区时与丙驾驶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丙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按照车损险保险合同向甲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取得代位求偿权。
丙的经常居住地为B市,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住所地在C市。
保险公司向A市D区法院提起对丙和丙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的代位权诉讼。
【争议焦点】
A市D区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管辖法院吗?
【双方观点】
保险公司:A市D区法院是丙驾驶的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记载所有人的住址,D区法院具有管辖权。
丙/保险公司:D区既不是侵权行为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D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法院观点】
本案中丙实施了道路交通侵权行为,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甲对丙有侵权损害请求权,保险人形式代位权起诉丙的,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D区法院既不是侵权行为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D区法院没有管辖权,故此裁定对保险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2条 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案中A市D区法院不是侵权行为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所以D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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