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与B男系夫妻,B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定期寿险和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分别为50万和30万,受益人均为A,在投保单中填写的工作单位是XXX水电安装队,职业是负责人,职业代码是070121,对于投保单中的告知事项:目前是否有已参加或正在申请中的其他人身保险?B在定期寿险的保险投保单中填写“否”,而在意外险投保单中则未填写任何内容。
保险期间内,B因交通事故死亡,A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B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A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查明,A和B都曾进入保险公司从事兼职寿险业务代理工作,B在向本案保险公司投保前后在其他5家保险公司投保数十份意外险,保险金额达180万余元。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给付定期寿险和意外险的保险金?
【双方观点】
A: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B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给付保险金。
【法院观点】
投保人只要实事求是地说明了自己的工作情况,即属于尽到了职业方面的如实告知义务,至于投保人的职业认定属于何种职业、职业类别和职业代码如何确定,应当由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情况自行作出选择,要求投保人自己准确地界定职业类别、代码,则超出了一般投保人的能力范围。本案中B在投保时陈述自己从事水电安装工作,也实际从事水电安装工作,至于其是否曾经兼职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工作不影响其就自身职业作出的上述陈述的真实性,可以认定B就其职业情况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
至于对于健康告知中的:目前是否由已经参加或正在申请中的其他人身保险?B在定期寿险投保单中回答“否”,在意外险投保单中未作回答,B曾经兼职保险公司业务员,其对于如实告知义务应当比一般投保人具有更全面和清晰的认识,且在投保涉案保险时先后向其他保险公司频繁密集地投保,保险金额高达180万余元,因距涉案投保时间并不久远,不可能记忆不清,据此可以认定B在定期寿险投保时故意不如实告知。
B在意外险投保时对于健康问询事项未作回答,保险公司明知上述情形,但未向投保人做进一步的询问,而是收取了保费并签发了保单,视为其放弃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权利,保险公司对此无继续抗辩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支付意外险项下的保险金。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16条6款规定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对于投保单告知事项的询问,既未填写“是”也未填写“否”,即未作回答,属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但保险公司明知存在上述情形,但未向投保人进一步询问,而是与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收取了保费,视为保险公司放弃了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权利。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