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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能否为孙女投保死亡险?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5日|分类:保险理赔 |372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A系小A的父亲、B的爷爷,A为不满8周岁的B投保了两份生死两死两全保险,两年后A以保险合同无效为由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全部保费;支付合同履行期间的预期损失(生存保险金11000元)和红利5000元;赔偿利息损失8000元。

审理中查明:两份保险合同投保单最后“声明与授权”一栏的内容包括“作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本人同意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贵公司的保险产品及基本保险金额,并同意本投保单中设定的受益人、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授权人签名一栏有小A的签名,投保单上被保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名一栏有小A的签名。

A申请对两份保险中小A的签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一份为小A的签名,另一份不是小A的签名。

【争议焦点】

两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双方观点】

A:两份合同均无效,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费,支付合同履行期间的逾期损失。

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有效,A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

鉴定意见为小A签名的合同有效。另一份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保险公司ing当退还该份合同对应的保费并支付相应利息,A应当将该合同取得的红利和生存保险金返还保险公司,A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合同履行期间的逾期损失与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矛盾,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33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法》第34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 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主张参照保险法第33条第2款、第34条第3款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监护人能否为未成年订立死亡险,关键在于看是否取得了被保险人监护人的同意或授权。本案中,A为未成年孙女投保的生死两全保险只有一份取得了小A的同意,该份合同是有效的,如果A坚持退保的话,保险公司退还的仅是现金价值。另外一份因为未取得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即小A的同意,因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当全额退还保费。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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