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和B原系夫妻关系,B以A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其后A与B协议离婚,离婚后保费一直由A缴纳,现A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变更为A。
【争议焦点】
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丧失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双方观点】
A: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不因保险利益的丧失而无效,保险合同有效。
B:保险合同自双方离婚时因丧失了保险利益而无效。
【法院观点】
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人虽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因其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故不能行使变更、解除及转让保险合同等投保人才享有的权利。但是在某些情形下,应允许被保险人转化身份为投保人,享有投保人的合同权利,承担投保人的合同义务。本案中A与B离婚后,保费一直由A缴纳,允许其转化为投保人,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与公平原则。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 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丧失第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的主要情形之一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婚姻关系解除,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之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使得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但是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配偶一方以另一方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险的,双方离婚时作为被保险人的配偶一方并不当然可以要求变更自己为投保人,投保人时=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获得保单的现金价值,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保单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双方离婚时将该财产分配给作为被保险人的配偶一方,则该配偶可以要求变更自己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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