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巴拿马浮山航运公司诉国内某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继承者轮”为避免被保险船只“浮山轮”的碰撞而搁浅受损。双方对轮船“碰撞”的理解发生争议: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中的“碰撞”是指直接碰撞,所以事故损失不在承保范围之内;投保人则认为为避免直接碰撞而发生的船舶搁浅损失属于“间接碰撞”,保险人应予以赔付。
【争议焦点】
为避免直接碰撞而发生的船舶搁浅损失是否属于船舶碰撞损失?
【双方观点】
原告:为避免直接碰撞而发生的船舶搁浅损失属于船舶碰撞损失。
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中的“碰撞”是指直接碰撞,船舶为避免直接碰撞而产生的搁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观点】
根据《海商法》第165条和第170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船舶碰撞包括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16条关于船舶碰撞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的规定更是明确了这一点。
鉴于《海商法》和司法解释都规定了船舶碰撞有两种情形,如果本案保险合同使用的船舶碰撞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保险人有义务在保险合同中声明,但本案保险人未作出声明。在双方对保险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应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
【律师解读】
保险格式条款中也会出现法律专业术语,法律术语的解释具有特殊性,一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界定为准解释,但该法律术语存在争议时,如果保险格式条款未就该法律术语做确定性解释,则应当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