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公司就其所有的一辆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座,附加险条款约定每次赔偿实行绝对免赔20%。附加险条款如与基本险条款有抵触之处按所附加的条款执行,未尽之处按基本险条款执行。
基本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当被保险人谙世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时,赔款=赔偿限额X(1-免赔率),当被保险人谙世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时,赔款=赔偿限额X(1-免赔率)。
保险期间内,甲公司的驾驶员A驾驶被保险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致A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负事故全部责任,A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5000元,甲公司支付了该笔费用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双方因免赔额的基数如何确定产生争议,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认为绝对免赔额属于保险专业术语,对保单文字进行解释时,一般应先按照字面含义去理解,但在词语有专门含义时不能按照普通含义去理解,不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保险条款是一个整体,不应该被割裂片面理解,基本险条款对绝对免赔率是按照保险金额为基数计算已有约定。
【争议焦点】
免赔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基数还是以保险金额为基数计算?
【双方观点】
甲公司:免赔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基数计算。
保险公司:免赔额应以保险金额为基数计算。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根据附加险保险条款,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以实际损失为基数计算和以保险金额为基数计算,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因此应以实际损失为基数计算。
二审法院:虽然附加险保险条款没有明确免赔额是以什么为基数计算,双方对此有不同的理解,但是甲公司投保的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根据附加险条款的约定:“附加险条款如与基本险条款有抵触之处按所附加的条款执行,未尽之处按基本险条款执行”,如基本险条款中对免赔率的基数有约定的,应按照相关约定执行,本案基本险条款已明确约定当被保险人谙世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时,赔款=赔偿限额X(1-免赔率),因此附加险的免赔额基数应当按照保险金额计算。
【律师解读】
本案虽然附加险条款未明确约定免赔额的基数如何确定,但是根据基本险条款及附加险的约定,应当认定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在损失超过赔偿限额时,车上人员附加险只能以保险金额为基数计算免赔额。
本案中如果以实际损失35000元为基数计算20%免赔额,那么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额为2万元;如果以保险金额为基数计算20%免赔额,那么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额为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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