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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先诉抗辩权条款的效力认定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8日|分类:保险理赔 |183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甲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赔偿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保险期间内,甲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时与案外人A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坏及车上人员不同程度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无责。

随后甲就其损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称甲应当先向A要求赔偿而拒赔,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保险先诉抗辩权条款是否有效?

【双方观点】

甲: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甲应当向向A主张赔偿。

【法院观点】

甲与A之间是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甲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甲有权选择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还是提起保险合同之诉。保险先诉抗辩条款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人求偿的权利,与《保险法》的规定相矛盾,属于《保险法》第19条规定的“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系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19条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本案中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该条款属于保险先诉抗辩条款,属于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19条至规定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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