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就其所有的小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等保险,保险期间内,A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时与B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致被保险车辆全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在事故中无责。
A以B为被告就其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赔偿其损失,法院判决B应赔偿的款项为50万,该赔款包括A的车损8万元。
判决生效后,A向法院申请执行,但仅按1%的比例分得车辆损失赔付金额800元,剩余的79200元未获赔付。
甲就其未获赔偿的车辆损失79200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称拒赔,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保险人是否也能够支付保险赔偿金?
【双方观点】
A: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A就车辆损失已经向侵权人亲贵赔偿并获法院判决支持,再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属于重复诉讼。
【法院观点】
根据《保险法》第61条之规定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予以放弃或者已经得到全额赔偿。本案中A没有放弃对实际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是积极向第三者主张了赔偿,又向法院申请了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61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A因保险事故致被保险车辆损失8万元,其起诉实际侵权人后,其诉讼请求获得支持,但是因第三者履行判决的能力有限,其仅自第三者处获得1%的赔偿,A转而诉请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中未获赔偿的部分。
保险公司认为A已向实际侵权人主张了实际损害赔偿,且获得了法院支持,保险公司不能再向侵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保险责任应当免除,但是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因在于:
保险代位求偿权属于法定的债权转让,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即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本质上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债权。而债权消灭的事由包括清偿、抵销、免除等,本案中A对第三者的债权并未因其对第三者的诉讼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而消灭,其消灭的部分仅是通过强制执行获得清偿的部分,尚未获得清偿的部分债权依然存在。
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之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债权就发生了法定转移,保险人获得了代位求偿权,只是本案中的代位求偿权不能通过再提起诉讼,保险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将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直接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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