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网

专业、勤勉、尽责

IP属地:上海

赵玉杰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保险理赔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2486804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以特别约定形式出现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是否有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0日|分类:保险理赔 |1915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甲运输公司以自有的一辆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三者险和车损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行驶区域为中国境内,特别约定载明:本保险车辆行驶区域为上海市,如超出保单所约定行驶区域以外发生的事故和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商业险保单上有两处对行驶区域做了记载,一是位于保单上方以印刷体形式标明的“行驶区域”框内,用打印的方式载明“中国境内”,一处位于保单下方以印刷体形式标明的特别约定框内,后用打印的方式载明以下事项:......2)本保险车辆行驶区域为上海市,如在超出本保险单所约定行驶区域以外发生的所有事故和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上述印刷体“特别约定”系黑体字,不同于保单内其他印刷体的字体,特别约定的内容字号要小于保单内其他打印文字。

商业险保险条款还约定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与欸的那个范围的,增加10%绝对免赔率。保险条款还对不同事故责任状态下免赔率的计算进行了规定。

保险期间内驾驶员驾驶被保险车辆时在上海市以外的某市发生交通事故致案外人A死亡,被保险车辆损坏。甲运输公司赔偿A家属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进行了赔付,拒绝赔付商业险部分。甲运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商业险保险赔偿金?

【双方观点】

甲运输公司: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特别约定条款是双方协商作出的约定,不属于免责条款,根据特别约定条款,保险甲公司不应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保险单上对于保险车辆的行驶区域有两种不同的记录:中国境内和上海市,也就是系争保险合同对保险车辆行驶区域有两种解释,在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商业险赔偿金。

二审法院:本案保险合同中被保险车辆的行驶区域存在两处不同约定,即“中国境内”和“上海市”,同时被保险车辆超出行驶区域时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也有两处约定即全部免责和分清责任情况下增加10%免赔率,这是上述条款对相同事项的不同约定导致了双方在适用保险条款方面的争议。

但是,从各条款具体规定内容来看,上述相关条款在作单独解释时的含义均是明确的,这与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保险条款含义存在解释分歧的情形是不同的,也就是说本案争议的产生在于不同保险条款如何进行选择适用,而不是对同一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因而无需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本案保险公司以特别约定条款为据提出免责主张,也应当适用《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免责条款存在于保单的特别约定栏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特别是在全套保险合同书面文件不同条款中就被保险车辆的行驶区域即相关保险责任存在多种约定、容易导致条款有效性发生分歧的情况下。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17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载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上述规定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应当满足以下三点:

1、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条款

2、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3、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

尽管特别约定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但以他别约定形式出现的免责条款,保险人仍应当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仍然无效。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上海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2486804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91340

  • 昨日访问量

    111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赵玉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