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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投保下,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何履行?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8日|分类:保险理赔 |403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通过银行信用卡保险理赔中心的电话销售方式投保了意外险,客服人员提示其在收到保险单时仔细阅读责任免除条款,并告知了客服人员的工号、姓名和联系电话,提示其若两三周内没有收到合同文本尽快与客服联系。

王某在保单回执上签名署期,载明本人收到意外险保单和发票各一份,本人对保单所载个人资料核对无误,并确定合同真实有效。本人已详细阅读保单背后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解释和说明了该条款有关责任免除的规定,本人理解并同意遵守。

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对甲进行了电话回访,甲确认收到保险合同,在被问到对这份保险合同还有什么疑问时回答“没什么疑问”。

保险期间内,甲因交通事故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甲醉酒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甲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包厢公司以属于免责情形拒赔。甲的继承人起诉到法院,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双方观点】

甲的继承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甲公司不应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观点】

本案中甲在保单回执上签字并在电话回访中再次确认收到了涉案保险合同,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向其提供了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对于免责条款以黑体字标注且字体大于其他条款的字体,足以引起普通阅读者的注意,结合客服人员在电话中特别提示投保人仔细阅读有关免责条款,可以认定保险人已尽到了提示义务。

明确说明没有统一的模式,说明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说明的方法应当是保险人主动说明,投保人提出疑问或要求时,保险人进行解释;说明的程度可以视条款文字表达的清晰度、社会大众对相关概念的熟悉度、投保人的理解能力和认知水平等具体而定。

本案中关于免责条款的文字表述清晰明确,不存在歧义,能够为常人理解。投保人生前担任销售经理职务,对该条款的内容不存在理解上的困难,结合其在保单回执上的签名确认保险人已向其解释和说明免责条款,及其接受电话回访时的答复内容可以认定保险人已经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和明确明义务,保险公司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17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载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上述规定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应当满足以下三点:

1、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条款

2、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3、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

网络销售有网络页面作为格式条款的载体,其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可依据《保险法》17条的规定进行判断。而电话销售与网络销售不同,保险合同的订立是通过电话方式订立的,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之前双方并不存在书面合同,如何判断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呢?

本案中甲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在电话共同时未向甲提供保险合同,但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及时将保险单送到投保人处,且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有效。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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