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通过网络投保意外险,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交通工具等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期间,甲驾驶被保险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致甲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无证驾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甲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被拒,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查明甲是通过投保,保险公司递交了电脑网页的操作程序:购买卡单后进行网络激活时的初始页面为投保申明,该页显示阅读无异议、同意该条款之内容后,才能进行下一道订单程序,否则无法继续操作。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双方观点】
甲的继承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观点】
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网络中并未主动提供保险条款,应认为属于未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亦未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跨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17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载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上述规定保险人对所有的格式条款承担一般说明义务,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承担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这些义务是保险人应当主动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基于投保人的请求才被动产生的。
网络投保中,只有投保人主动点击才会出现保险条款,本质上类似于保险人根据投保人请求提供格式条款,这不符合《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
保险公司设计的投保程序,并不是主动弹出保险条款的页面,而是直接出现载有:1)本人认可并接受网上投保方式,愿以此种方式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2)本人已详细阅读投保须知和保险条款,对各项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均已了解并同意
内容的投保人声明,引导投保人直接点击同意进入下一步。被保险人如要阅读保险条款,需要点击该页面所链接的保险条款,以这种方式来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并不符合要求。
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形,保险条款不是主动弹出,而是需要投保人点击才出现保险条款,因此法院认定保险人未提供保险条款,更未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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