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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不一致,特别约定优先适用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0日|分类:保险理赔 |1271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甲工程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甲公司以现有员工为雇员,保障的范围包括工程公司对其员工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而伤残、死亡(包括自发生该意外事故后180日内死亡),或患与职业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而致伤残、死亡,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应承担致伤残、死亡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诉讼费。

保险条款还约定无论法律是否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均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聘用员工伤残、死亡......;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保险单附件中特别约定的内容包括:本保单项下赔偿范围与赔偿标准与社保中“工伤保险”不冲突,保险人依据保险条款规定正常赔付;本保单项下属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工伤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依据保险条款规定正常赔付。

保险期间内,甲工程公司员工在从事油漆作业时不慎从脚手架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起事故为安全生产事故,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

甲公司项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雇员死亡为由拒赔,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甲公司雇员从脚手架坠落死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双方观点】

甲公司: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雇员死亡,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甲公司不应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观点】

本案中如果仅仅按照保单基本条款的规定保险人不应赔付,但保单附件对保险合同做出了特别约定,根据特别预定优于一般约定的原则,本案保险责任应根据特别约定确认,而根据特别约定本保单项下属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工伤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本案甲公司的员工死亡已被认定为工伤事故,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律师解读】

本案中如果仅按照保单基本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赔付,但保险条款附件对保险合同作出了特别约定,根据特别约定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的原则,本案的保险责任应当根据特别约定条款确定,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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