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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声明上的签字能否视为保险人一定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3年04月17日|分类:保险理赔 |659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A就其所有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期间内A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A当场死亡、被保险车辆损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驾驶的被保险车辆超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A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可因被保险车辆超载而免责?

【双方观点】

A法定继承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超载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观点】

从本案保险单中的“重要提示”栏以及投保人声明栏的文字内容看,免责条款没有显著标志,投保人声明栏中的字体与投保单中其他的字体大小、颜色一致,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因此保险人未尽到提示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律师解读】

投保声明上虽有投保人签字且投保人认可保险人已经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明确说明,但这并不能当然得出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对于提示义务的履行仍需结合投保单和相关保险凭证上是否有明显标识进行判断。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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