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单明示告知:请您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关于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
保险期间内甲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A死亡,甲赔偿A的家属后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被拒,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双方观点】
甲: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观点】
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的明示告知仅尽到了提示义务,并未达到明确说明的程度,明确说明义务要求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保险人因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无效。
【律师解读】
本案中虽然有投保人的签章,但是投保人签章确认的并不是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而是按照保险人的提示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故该签章不能证明保险人对相关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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