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5月,A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期间为一年。
2019年12月,A因故去世。
此后,A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A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
【双方观点】
A的法定继承人: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A系因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不应当支付保险金。
【法院观点】
虽然A在死亡前以外摔倒并碰到头并于第二天再睡觉中死亡,但其死亡结果与意外摔倒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由A的法定继承人举证,由于A的尸体已经火化,失去了通过尸检查明死亡原因的直接证据,A死亡的原因无法查明,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A系意外死亡,不利后果应当由原告承担。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22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的证据由原告举证。
本案中,A去世后尸体火化前并未进行尸检,无法通过尸检确定其死亡原因。虽然A在死亡前以外摔倒并碰到头并于第二天再睡觉中死亡,但其死亡结果与意外摔倒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由A的法定继承人举证,但A的法定继承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是因为遭受意外去世,故此法院认为A的法定继承人未完成A死因的初步证明责任,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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