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8月,A向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内,A驾驶车辆行驶时与B发生碰撞,致使其车辆受损,事故认定书认定,A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此后A就其车辆损失10余万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A起诉至法院,双方因此涉诉。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A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1)A负次要责任,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人的赔付不超过损失的30%,如果A要求保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必须要证明其没有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一方得到赔偿,但一审法院对于A是否已经得到赔偿的事实没有审理查明。2)A没有将事故主要责任方的相关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会导致保险公司在全额向A赔付后无法追偿。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
【双方观点】
A:保险期内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A负次要责任,在其既没有证明其未从事故主要责任方得到赔偿,又没有就保险公司全部赔偿后的追偿进行协助,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人赔付不超过30%的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于第三方给投保车辆造成的损失,A有权请求侵权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此,被保险人A有权就其全部车损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只有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才有相应的配合义务。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63条规定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情况。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1条规定 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法第63条规定的义务,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主张在其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被保险人履行协助追偿义务的时间是在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协助追偿义务为由主张拒绝承担保险责任,通常不会被法院支持。
另外,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即使投保方负有事故责任,但投保人可以就全部损失向保险人主张权利,保险人赔偿后可以在赔偿限额内向第三者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虽然A负有事故的次要责任,但A可以就其全部损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理赔后再向第三者追偿,在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时,A负有提供必要文件和所知道的情况的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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