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7日,A为其所有的家庭自用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为1年。
2017年11月23日,A驾驶车辆在雨中行驶时因车辆涉水造成熄火,致使车辆被淹,车内人员被困,救援人员赶来时因水压太大无法打开车门,救援人员要求车上人员打开天窗逃生。
此后,A就车辆损失(包括发动机损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A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发动机损失?
【双方观点】
A:保险期内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A对涉案车辆二次启动是造成发动机损失的原因,保险公司不应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涉案车辆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发动机损失和发动机以外的其他损失。对于第二部分损失系暴雨所造成的损失且经定损单予以确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熄火被困时,路上的积水尚处于很浅的状态,车上人员本有充足的时间离开车辆,但本案涉案车辆熄火被困后,车上人员一直留在车内等待消防人员到来,直至涉案车辆被水淹没至车窗位置,车门因水压原因无法打开。一般情况下,车辆涉水熄火后不重新发动车辆不会造成发动机损坏,驾驶员在知晓车辆在二次启动将导致发动机受损的情况下,仍发动车辆,造成发动机损坏,应当认定发动机受损是由涉案车辆二次启动造成的,是由于驾驶人员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而发生,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发动机损坏造成的损失。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57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防损减损义务。
本案中,涉案车辆发动机损失是由于驾驶人员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而发生,驾驶人员在涉案车辆涉水熄火后二次启动导致发动机受损,其做法不符合《保险法》第57条第1款之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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