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所有的船舶参与B公司围海工程作业,B公司接受A公司委托向保险公司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并提交了船舶证书等材料,保险公司于同日向B公司签发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保单载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B公司。
工程期间被保险船舶发生意外导致船体倾斜下沉,发生财产损失,A公司随即通知保险公司船舶出险并请求保险金赔偿,保险公司对于A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保险金发生争议,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A公司是否有保险金请求权?
【双方观点】
A公司:A公司是被保险船舶的所有权人,对被保险船舶具有保险利益,当然具有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公司:保单记载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B公司,A公司不具有保险金请求权。
【法院观点】
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时,应当对保险标的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将保险标的所有权人记载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A公司作为被保险船舶的所有人对被保险船舶具有保险利益,A公司是实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A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海上保险合同关系成立,A公司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律师解读】
本案中,B公司作为围海工程的承包方,组织了A公司所有的船舶进行作业,B公司作为代理人代办保险,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对船舶证书的审核知晓被保险船舶的所有人为A公司,从而在保单上载明A公司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使保单正确反映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情况。
本案中保险公司违反保险利益原则,错误记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B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A公司不具有保险金请求权拒赔,法院判决认定A公司才是实际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因此A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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