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的妻子B系模拟保险公司员工,在职期间,该保险公司工会为包括B在内的多名职工向该保险公司投保妇科癌病普查保险,保险期间内B调离工作岗位,调离后不久被查出患有癌症,A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B已不是该公司员工,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赔。B因癌症病故后,A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双方观点】
A: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既是投保人又是保险人,经协商一致变更保险合同的部分内容,做出了终止对B保险责任的业务批单,是合法的民事行为;B已离职,保险公司已经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法院观点】
保险合同不能解除,不仅因为它是以无效的批单形式解除的,更因为解除时没有通知B并征求其意见,B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是B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权知道合同的效力情况,在无人通知的情况下,她有理由相信该保险合同依然存在,在B患癌症并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才出具解除合同的批单,此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当然无效。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12条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公司工会和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工会对于被保险人B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称事故发生时,工会对于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解除,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解除,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本案的投保人是保险公司的工会,保险人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工会系代为投保,在保险合同以批单的形式解除时亦没有通知被保险人B,其做法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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