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是自卸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B为该车辆的登记所有人,甲系A雇佣的驾驶员,A以B的名义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驾驶员甲在卸货时被自卸车的车门砸伤致死,甲向家属赔偿了各项费用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A不是被保险人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为由拒赔,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A是否系本案的适格主体?
【双方观点】
A:该自卸车的实际所有人是我,保费由我支付,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向我赔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A不是本案的被保险人,不具有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的权利。
【法院观点】
A作为自卸车的实际所有人,对该车辆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在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A对于投保车辆具有保险利益,A主张保险金主体适格,保险公司应当向A支付保险赔偿金。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其作为保险合同的利害关系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因此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在财产保险合同的司法实务中多以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判断被保险人的标准。
本案中,A虽然不是保单中的被保险人,但A作为自卸车的实际所有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于该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是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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