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8月,A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并投保附加意外医疗险,意外医疗险的保险金额是5万元,A缴纳了保费,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签发了保单予以承保。
2018年12月,A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严重,花去医疗费20万余元,A花去的医疗费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得到全额赔付。
此后,A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险及附加医疗险的理赔,保险公司称A的医疗费用已经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得到全额赔付,双方协商未果,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意外伤害险中的医疗费用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双方观点】
A:附加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不属于财产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支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A的医疗费用已经在交通事故中得到全部赔偿,意外险中不应再支付。
【法院观点】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是对意外身体伤害造成的损失进行保险,这些损失可能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工资损失、医药费、住院费等,适用的是保险给付原则,而不是保险补偿原则,本案中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从文义来看属于人身保险范畴,保险条款也未明确该医疗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因此不能认定为是财产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A发生意外造成医疗费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依约给付保险金,而无论A的医疗费损失是否已经填补。
【律师解读】
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到底是属于定额给付型的还是属于费用补偿型的,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不尽相同,有时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有的法院认为保险条款未明确为费用补偿型的,即适用定额给付,如本案例中法院的做法,有的法院认为如果保险条款未明确为定额给付型的,即适用费用补偿。
另外,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 保险人给付费用补偿型的医疗费用保险时,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该保险产品在厘定医疗费用保险费率时已经将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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