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2月,A公司为包括B在内的多名员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人,保险公司将保险单、参保人员名单、缴费发票等交付A公司,A公司缴纳保费后再每位参保人员的工资中扣除保费,并在一年内陆续将扣除的保险费返还给参保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名单中显示B未指定受益人。
2019年6月,B驾驶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货车相撞,致使B受伤抢救无效后死亡。B的近亲属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以B与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而拒赔,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向B的近亲属支付保险赔偿金30万元?
【双方观点】
原告:B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去世,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30万。
保险公司:B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不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观点】
保险费系A公司代为缴纳,涉案保费实际由B缴纳,虽然B本人未直接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但涉案保险合同实际由B投保,与保险公司建立了保险合同法律关系。B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身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缔结、解除、变更等都需要取得投保人的同意,因此,投保人身份的认定非常重要。
司法实务中保单记载并非确定投保人的唯一依据,当保单记载的投保人与实际缴纳保费的主体不一致时,往往以保费缴纳的主体判断投保人。
本案中虽然表面上看是A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但是A公司缴纳的保费之后从参保人员的工资中扣除,因此本案缴纳保费的主体是B,与保险公司成立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B而不是A公司,在B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后,保险公司应当向B的近亲属支付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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