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5月,A就其所有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5月-2019年5月,A缴纳了保费,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签发了保单予以承保。
2018年10月,A投保的车辆与另一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投保车辆受损,产生修理费10万元,在该起交通事故中A承担同等责任。
此后,A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称按照保险条款其仅应该承担50%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金额是10万元还是5万元?
【双方观点】
A:交通事故产生的修理费是10万元,我的损失是10万元,应当按照10万元赔偿。
保险公司:A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车损险保险条款也约定按照比例赔付,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是5万元。
【法院观点】
车损险是一种财产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是其实际损失而非其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是三责险的基础,不适用于车损险。且按责任比例进行赔付的条款属于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在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是10万元。
【律师解读】
损失补偿原则与被保险人的过错无关,车损险的保险人在赔偿时不应根据被保险人的过错程度相应减少保险赔偿金,车损险条款对于被保险车辆的损失按照车辆驾驶人所负责任比例的约定违反了损失填补原则。
车损险属于财产险,适用损失填补原则,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应获全额补偿,以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至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车损险保险条款对于被保险车辆的损失按照车辆驾驶人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的约定违反了财产险的损失填补原则。
另外,若根据车损险的该条约定会导致当车辆驾驶人违章违法驾驶应承担事故责任时会得到保险赔偿,而车辆驾驶人合法驾驶不负事故责任时反而得不到赔偿,该约定明显有违社会公德,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从这个意义而言,机动车损失险中关于车辆损失按照车辆驾驶人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进行保险赔付的约定应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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