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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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质保金返还期限争议与追索策略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50人看过

济南某施工企业在质保期满后成功追回质保金五十万元,质保金返还期限认定成为争议核心。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诉讼及非诉业务。建设工程质保金制度旨在保障工程质量,但质保金返还期限及条件常引发纠纷。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质保金返还事宜,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已满两年,施工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为二十四个月。承包人主张缺陷责任期已满,要求发包人返还质保金;发包人则以工程存在质量瑕疵、保修期未满为由拒绝返还。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分,以及质保金返还之条件与期限。

二、风险放大与概念混淆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系两个不同之法律概念,但实践中常被混淆。缺陷责任期系指承包人承担缺陷修复义务、发包人扣留质保金之期限,期限届满后发包人应当返还质保金。保修期系指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之期限,期限届满后保修义务终止。混淆二者之法律意义,可能导致发包人以保修期未满为由不当扣留质保金,侵害承包人合法权益。此外,质保金返还期限之起算点、返还比例及利息计算等问题亦常生争议。

三、律师介入与权利主张

侯法政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梳理施工合同关于缺陷责任期之约定,确认缺陷责任期为二十四个月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其次,收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函及发包人签收记录,证明缺陷责任期已届满。针对发包人提出的质量瑕疵抗辩,论证该瑕疵发生于缺陷责任期届满之后,不属于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缺陷,且发包人未在缺陷责任期内书面通知承包人修复。同时,主张质保金返还之利息自应当返还之日起计算。

四、裁判结果与期限认定

经济南某法院审理,认定缺陷责任期已届满,发包人应当返还质保金。对于发包人提出的质量瑕疵问题,因未在缺陷责任期内通知承包人,且该问题不属于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质量缺陷,不予支持。判令发包人返还质保金五十万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明确了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之区分及质保金返还规则。

五、专业提示

施工企业应当准确理解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之区别,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及时向发包人主张返还质保金。同时,应当注意在缺陷责任期内及时修复发包人通知的质量缺陷,并保留修复记录,避免因缺陷责任履行不当影响质保金返还。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及“法律加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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