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争议案成功维权,中标通知书之法律效力得以确认。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诉讼及非诉业务。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之间常存在不一致之处,如何处理该不一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招投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争议,案涉工程招投标文件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中标通知书亦载明固定总价。但双方签订之施工合同将价款约定为可调价格,并增加了多项调价条款。结算时双方就应当按照固定总价还是可调价格结算发生争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不一致时,应当以哪份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二、风险放大与效力层级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构成完整之招投标文件体系。根据法律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之实质性内容应当与招投标文件一致。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可能构成对中标合同之实质性变更,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然而,实践中当事人常在中标后签订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之合同,导致结算依据不明,引发重大争议。
三、律师介入与文件比对
侯法政律师团队介入后,首先比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之价款条款,确认施工合同对中标合同之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其次,调取招投标备案资料,证明中标合同之固定总价条款已经招投标程序确定并备案。针对发包人提出的合同变更系双方协商一致之抗辩,论证该变更属于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之变更,违反招投标法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同时,主张以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四、裁判结果与依据认定
经济南某法院审理,认定施工合同对中标合同之价款条款进行了实质性变更,该变更条款无效,应当以中标通知书载明之固定总价作为结算依据。判令发包人按照固定总价支付剩余工程款。本案确立了招投标文件与合同不一致时以中标文件为准之裁判规则。
五、专业提示
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严格比对合同条款与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之内容,确保合同之实质性内容与中标文件一致。若发现不一致,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正,避免日后结算争议。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及“法律加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