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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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分及实务要点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110人看过

济南某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区分争议案成功维权,两个期限之法律性质得以明确。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诉讼及非诉业务。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是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制度中的两个核心概念,但实践中常被混淆。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质量期限争议,案涉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以保修期未满为由要求承包人继续承担缺陷修复义务,并拒绝返还质保金。承包人主张缺陷责任期已届满,质保金应当返还,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应当另行处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之法律性质如何区分,以及两个期限届满后之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二、风险放大与概念辨析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之混淆是建设工程领域之普遍问题。缺陷责任期系指承包人承担缺陷修复义务、发包人扣留质保金之特定期限,期限届满后发包人应当返还质保金,承包人不再承担缺陷责任期内之修复义务。保修期系指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之期限,期限届满后保修义务终止,但保修期内之质量问题仍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混淆二者之法律意义,可能导致发包人以保修期未满为由长期扣留质保金,或要求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继续承担本应由质保金覆盖之修复费用。

三、律师介入与期限界定

侯法政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梳理施工合同关于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之约定,确认缺陷责任期为二十四个月,保修期为基础工程五年、防水工程五年。其次,论证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之法律性质不同,缺陷责任期系质保金扣留期限,保修期系保修义务存续期限。针对发包人提出的保修期未满之抗辩,主张质保金返还以缺陷责任期届满为条件,与保修期无关。同时,明确保修期内之质量问题应当由承包人按照保修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但该责任与缺陷责任期之修复义务性质不同。

四、裁判结果与性质认定

经济南某法院审理,认定缺陷责任期已届满,发包人应当返还质保金。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应当依据保修合同约定处理,不影响质保金之返还。判令发包人返还质保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本案明确了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之区分及各自法律后果。

五、专业提示

施工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期限、起算点及法律后果,避免二者混淆。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应当及时向发包人主张返还质保金,并明确保修期内之质量问题按照保修合同处理。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及“法律加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您认为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是否应当统一规定为同一期限?欢迎分享观点。如您遇到建设工程、工程款结算、工程总承包或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与济南市建工领域专业律师侯法政交流探讨,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分析与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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