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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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合同法定解除条件解析与代理经验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98人看过

济南某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案成功解除并获赔损失八十万元,法定解除条件之适用得以明晰。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诉讼及非诉业务。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是终结合同关系的重要方式,法定解除条件之认定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合同法定解除事宜,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长期迟延支付进度款,经承包人多次催告后仍未支付,且发包人资金链断裂,项目面临烂尾风险。承包人主张依据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发包人则以承包人施工进度滞后、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为由抗辩。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承包人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以及合同解除后之损失如何计算。

二、风险放大与解除风险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解除权行使不当可能导致解除方承担违约责任。法定解除权之行使需符合法律明确规定之条件,如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对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若解除方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而擅自解除合同,可能被认定为违约解除,需承担违约金及损害赔偿之责任。此外,合同解除后之已完工程结算、现场材料设备处理、人员遣散费用等问题亦增加了纠纷之复杂性。

三、律师介入与解除论证

侯法政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梳理发包人付款记录,确认发包人多次迟延支付进度款且逾期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其次,整理承包人催告函及发包人签收记录,证明承包人已履行催告义务。针对发包人提出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之抗辩,调取发包人银行账户信息、涉诉信息及项目资金监管情况,证明发包人资金链断裂,已丧失履约能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计算合同解除后之损失,包括已完工程未付价款、现场材料设备损失、人员遣散费用及预期利润损失。

四、裁判结果与解除认定

经济南某法院审理,认定发包人迟延支付进度款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承包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判令解除合同,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款并赔偿损失八十万元。本案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条件之适用标准。

五、专业提示

施工企业在行使法定解除权前,应当确保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并履行催告等前置程序。在解除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已完工程结算,妥善处理现场材料设备,避免损失扩大。同时,应当注意保存解除合同之证据,以便在可能的诉讼中证明解除之正当性。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及“法律加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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