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建设工程违约金争议案成功将违约金从每日千分之三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五,违约金调整规则得以适用。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诉讼及非诉业务。建设工程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但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规则值得施工企业关注。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违约金过高调整事宜,案涉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三。发包人逾期付款六个月,承包人依约主张违约金二百万元,发包人以违约金过高、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调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建设工程合同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以及法院调整违约金之考量因素有哪些。
二、风险放大与调整风险
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常约定较高之违约金以督促对方履行合同。然而,根据法律规定,约定之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之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过高之认定标准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若违约金被大幅调低,守约方可能面临损失无法充分弥补之风险。此外,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定金罚则之关系亦增加了违约金主张之复杂性。
三、律师介入与调整抗辩
侯法政律师团队介入后,首先举证证明承包人因发包人逾期付款遭受之实际损失,包括资金占用损失、融资成本增加、工期延误损失等,论证约定之违约金并未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其次,论证发包人逾期付款存在主观恶意,且逾期时间较长,过错程度较大。针对发包人提出的显失公平主张,援引建设工程领域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之行业惯例,证明每日千分之三之标准在行业内属于常见约定,不构成显失公平。同时,主张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不应仅以实际损失为限。
四、裁判结果与调整幅度
经济南某法院审理,认定每日千分之三之违约金标准确属过高,综合考虑承包人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及发包人过错程度,将违约金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五。判令发包人支付调整后的违约金。本案体现了法院对违约金过高调整之审慎态度与综合考量之裁判思路。
五、专业提示
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合理约定违约金标准,避免约定过高而被法院调整。在主张违约金时,应当充分举证证明实际损失,以对抗对方之调整请求。同时,应当注意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之区别,合理选择权利主张方式。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及“法律加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合同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三是否一律属于过高?还是应当结合案情具体判断?欢迎分享观点。如您遇到建设工程、工程款结算、工程总承包或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与济南市建工领域专业律师侯法政交流探讨,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分析与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