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争议案成功推翻不合理审计结论,审计效力边界得以厘清。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诉讼及非诉业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是发包人控制造价的重要手段,但审计结论之效力边界常引发争议。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结算审计争议,案涉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审计结论核减工程款一百八十万元。承包人对审计结论提出异议,认为审计程序违法、审计依据不当、审计结果显失公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审计结论对承包人是否具有约束力,以及承包人能否对审计结论提出异议并请求重新结算。
二、风险放大与效力分析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系发包人单方委托或行政审计要求,审计结论之法律效力取决于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若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则审计结论通常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然而,审计程序违法、审计依据错误、审计人员不具备资质等情形下,审计结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若审计结论被不当采信,承包人可能面临工程款被大幅核减之重大损失。此外,审计期限过长、审计标准不透明等问题亦增加了承包人维权难度。
三、律师介入与审计审查
侯法政律师团队介入后,首先审查审计程序,发现审计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之审计标准进行审计,且审计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其次,比对审计结论与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发现审计结论存在大量漏项、错项及计价标准适用错误。针对审计结论,组织专业造价人员编制审计异议书,逐项指出审计错误并附以依据。同时,主张审计结论因程序违法、依据错误而不具有约束力,应当重新审计或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结算。
四、裁判结果与效力认定
经济南某法院审理,认定审计机构未按照约定标准审计且审计人员资质不符,审计结论不具有约束力。判令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支付工程款,对审计结论不予采信。本案明确了审计结论效力之边界及审查标准。
五、专业提示
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慎约定审计条款,明确审计标准、审计期限及异议程序。在收到审计结论后,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以详细依据。若审计结论明显不公,应当积极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维护权益。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及“法律加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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