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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黑白合同效力认定及结算依据解析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43人看过

济南某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结算争议案成功获赔,中标合同成为合法结算依据。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诉讼及非诉业务。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现象屡禁不止,合同效力认定及结算依据选择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黑白合同结算争议,案涉工程经过招投标程序,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价款为八百万元。中标后,双方另行签订一份未备案的合同,将价款调整为七百万元。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主张以未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则主张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黑白合同之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应当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二、风险放大与效力分析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工程签订两份以上内容不一致之合同。黑合同通常系对中标合同之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如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黑合同之签订往往违反招投标法之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平竞争之市场秩序,亦可能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若黑合同被认定为有效,则中标合同之严肃性将荡然无存,招投标制度亦将形同虚设。然而,司法实践中对黑合同效力之认定及结算依据之选择,仍需结合合同变更原因、变更幅度及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三、律师介入与合同审查

侯法政律师团队介入后,首先比对中标合同与未备案合同之条款差异,确认未备案合同对工程价款、付款节点等实质性条款进行了变更。其次,调取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备案合同,证明中标合同系经合法招投标程序签订并备案。针对发包人提出的合同变更系双方协商一致之抗辩,论证该变更属于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之变更,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同时,主张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之依据。

四、裁判结果与结算依据

经济南某法院审理,认定未备案合同对中标合同之工程价款等实质性条款进行了变更,违反招投标法之强制性规定,该变更条款无效,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判令发包人按照中标合同支付剩余工程款。本案确立了黑白合同情形下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之裁判规则。

五、专业提示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规定,中标后不得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之黑合同。若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通过合法程序进行,并重新备案。在发生结算争议时,应当积极主张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及“法律加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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