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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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材料价格暴涨情形下的价款调整与风险分配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62人看过

济南某建设工程项目因钢材价格暴涨引发价款调整争议,施工企业成功调增工程款一百二十万元。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诉讼及非诉业务。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如何分配是合同履行中的常见难题。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材料价差调整事宜,案涉工程施工期间,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因市场因素大幅上涨,涨幅超过合同签订时价格的百分之四十。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未约定材料价格调整条款。承包人主张情势变更,要求调增材料价款,发包人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为由拒绝调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固定总价合同下材料价格暴涨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以及价款调整之依据与标准。

二、风险放大与情势变更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周期长,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显著。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且未约定调价条款,材料价格暴涨将导致施工成本大幅增加,承包人可能面临亏损甚至无法继续施工之困境。情势变更原则旨在解决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之原因发生情势重大变化,致使合同基础丧失或动摇之情形。然而,情势变更之适用条件严格,司法实践中对材料价格波动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存在不同裁判尺度。

三、律师介入与调价论证

侯法政律师团队介入后,首先收集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信息、市场价及涨幅数据,量化价格波动幅度与影响。其次,论证案涉材料价格暴涨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符合情势变更之构成要件。针对发包人提出的固定总价抗辩,援引建设工程领域关于固定总价合同风险范围之行业惯例与裁判规则,主张材料价格暴涨不属于承包人应当承担的正常风险。同时,提出合理的调价方案,以信息价差额为基础计算调增金额。

四、裁判结果与风险分配

经济南某法院审理,认定施工期间钢材、水泥价格暴涨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构成情势变更,判令发包人补偿材料价差一百二十万元。本案确立了材料价格暴涨情形下情势变更原则之适用标准。

五、专业提示

施工企业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应当审慎评估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尽量争取约定材料价格调整条款或风险范围。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材料价格变化,一旦超出约定风险范围,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协商调整事宜。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及“法律加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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