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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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工程质保期届满发包人拒不退还质保金,承包人维权全攻略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24人看过

山东某承包人通过诉讼成功追回逾期退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五十万元及相应利息。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领域诉讼及非诉业务。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

一、案件背景:质保期届满发包人无故扣留质保金

代理某承包人处理质保金返还纠纷,该承包人承建的济南某商业广场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已届满。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当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十四日内退还质保金五十万元。然而,发包人以“部分商户反映空调制冷效果不佳”“个别区域地面存在空鼓”等理由拒绝退还质保金,要求承包人先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否则将全额扣留质保金。

二、风险放大:质保金成为发包人长期无偿占用的资金池

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保障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权益,但实务中,质保金往往异化为发包人长期无偿占用承包人资金的工具。部分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以各种似是而非的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还质保金,甚至将质保金与工程尾款、违约金等混为一谈,要求承包人放弃其他权利作为退还质保金的前提。承包人若不能及时有效维权,不仅资金被长期占用,还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追索权。

三、律师介入:厘清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法律界限

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以下工作:第一,核实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及期限,确认质保期已届满的事实;第二,收集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提出质量问题的证据,分析其提出的问题是否属于承包人保修范围,以及承包人是否已履行保修义务;第三,针对发包人提出的“空调制冷效果不佳”问题,委托专业机构检测,证明该问题系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质量问题,与承包人施工无关;第四,针对“地面空鼓”问题,调取竣工验收记录及分户验收资料,证明该问题在验收时并不存在,属于发包人使用不当或第三方装修所致;第五,向发包人发送律师函,明确要求限期退还质保金并告知逾期不退还的法律后果;第六,在发包人仍拒绝退还的情况下,向济南某法院提起诉讼。

四、结果呈现:法院判决发包人退还质保金并支付利息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已届满,发包人应当按约退还质保金。发包人提出的质量问题,经专业机构检测证明与承包人施工无关,且部分问题发生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后,不属于质保金扣留的合法理由。法院判决发包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质保金五十万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应当退还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发包人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五、专业提示:承包人追索质保金的维权路径

承包人追索质保金应当注意以下要点:首先,明确区分“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两个概念,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应当退还质保金,而保修期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义务的期限,二者不可混淆;其次,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主动向发包人发出退还质保金申请,并保留送达证据;再次,对于发包人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响应并区分责任归属,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及时维修,不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并保留证据;最后,若发包人逾期不退还质保金,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质保金是承包人的合法财产,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长期扣留。如果您在山东地区遇到质保金退还难题,建议咨询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及时启动维权程序。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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