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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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价款不一致,结算时应当以哪份合同为准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13人看过

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通过律师论证,成功确认阴阳合同中体现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追回差额工程款一百五十万元。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领域诉讼及非诉业务。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

一、案件背景: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价款差异巨大

代理某建设工程公司处理结算纠纷,该公司与发包人就济南某住宅项目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为备案合同,价款三千万元,用于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另一份为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价款三千五百万元,反映了双方真实的交易条件。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主张以备案合同三千万元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则认为应当以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三千五百万元结算,双方就差额一百五十万元产生激烈争议。

二、风险放大:阴阳合同导致承包人陷入“左右为难”的结算困境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是建筑市场的顽疾,其产生原因多与招投标程序、税费筹划、行政监管等因素相关。对于承包人而言,阴阳合同带来的最大风险在于结算时的法律适用不确定性:若主张以备案合同结算,则面临实际履行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且可能无法收回真实成本;若主张以实际履行合同结算,则发包人往往以“违反招投标法”“备案合同优先”等理由抗辩。更为复杂的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可能既按照备案合同办理部分手续,又按照实际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导致事实认定极为困难。

三、律师介入:穿透合同形式,锁定真实意思表示

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以下工作:第一,全面收集两份合同的签订背景证据,包括招投标文件、谈判记录、往来函件,证明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第二,梳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全部证据,包括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材料采购合同、分包合同、结算初审资料,证明双方实际按照补充协议履行;第三,分析两份合同的关系,论证补充协议并非对备案合同的实质性背离,而是对非核心条款的合理调整;第四,查找发包人在其他场合承认补充协议效力的证据,如内部审批文件、审计沟通记录等;第五,向济南某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以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四、结果呈现:法院以实际履行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两份价款不一致的合同,但应当结合合同签订背景、实际履行情况、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综合判断结算依据。本案中,补充协议签订时间晚于备案合同,且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内部审计亦按照补充协议口径进行初审,足以证明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虽然补充协议与备案合同存在价款差异,但该差异系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的合理调整,不属于对备案合同的实质性背离。据此,法院判决以补充协议作为结算依据,发包人支付差额工程款一百五十万元。

五、专业提示:承包人防范阴阳合同法律风险的合规建议

承包人应当从以下方面防范阴阳合同风险:首先,在合同签订阶段,尽量避免签订阴阳合同,若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合同内容,应当通过合法的补充协议形式进行,并确保补充协议与备案合同在核心条款上保持一致;其次,在合同履行阶段,注意固定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证据,包括付款凭证、签证单、结算资料等,确保实际履行事实可追溯;再次,若已经存在阴阳合同,在结算时应当优先主张以体现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依据,同时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明实际履行事实;最后,对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规定,避免因阴阳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阴阳合同问题折射出建设工程市场深层次的制度困境,承包人应当在合规框架内寻求利益最大化。如果您在济南地区遇到阴阳合同结算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制定合法有效的维权方案。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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