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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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工程签证单未经发包人签字确认,承包人索赔工程款是否成立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8人看过

山东某承包人凭借完整的施工过程证据链,在签证单未经发包人签字的情况下仍成功索赔工程款一百二十万元。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领域诉讼及非诉业务。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

一、案件背景:发包人拒签签证单导致索赔困难

代理某承包人处理建设工程索赔纠纷,该承包人在济南某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地下管线迁移、设计图纸变更、不可抗力天气等原因,产生大量额外工程量和费用。承包人按照行业惯例编制了签证单并提交发包人确认,但发包人现场代表以“需要公司领导审批”“金额太大需要审计”等理由长期拖延签字,最终拒绝确认。工程结算时,发包人以签证单未经签字确认为由,拒绝支付该部分费用一百二十万元。

二、风险放大:签证单签字缺失成为发包人拒付的“撒手锏”

工程签证单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确认额外工程量及费用的重要凭证,通常需要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然而实务中,发包人出于控制造价、拖延付款等目的,往往对承包人提交的签证单采取拖延、拒签策略。若承包人不能提供签证单以外的其他证据证明额外工程事实的存在,将很可能面临“有活干了、没钱拿了”的困境。更为隐蔽的风险在于,部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过于依赖口头约定或单方记录,忽视了证据固定,导致诉讼中举证不能。

三、律师介入:构建“签证事实客观存在”的多维证据体系

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以下工作:第一,收集签证单虽未签字但已送达发包人的证据,包括邮寄记录、电子邮件、微信发送记录、监理单位代收记录等;第二,调取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旁证材料,包括施工日志、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照片视频、材料采购凭证、机械台班记录、工人考勤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第三,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争议工程量进行现场勘验和造价鉴定,以客观数据证明额外工程事实;第四,查找发包人在其他场合承认该部分工程量的证据,如结算初审意见、往来函件、谈判录音等;第五,向济南某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虽然签证单形式不完备,但额外工程事实客观存在,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四、结果呈现:法院依据客观证据认定索赔成立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承包人提交的签证单未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形式存在瑕疵,但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日志、监理日志、会议纪要、现场照片、材料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额外工程事实的客观存在及相应工程量的真实性。同时,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对争议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作出了专业认定。据此,法院判决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一百一十五万元及利息。

五、专业提示:承包人完善签证管理的证据保全策略

承包人应当建立完善的签证及索赔证据管理体系:首先,在施工过程中坚持“先签证、后施工”原则,对于可能产生额外费用的事项,在施工前即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预警,明确费用承担主体;其次,采用多种方式固定签证送达证据,包括EMS邮寄、电子邮件、微信、传真等,确保即使发包人不签字,也能证明已向其提交签证文件;再次,重视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的同步记录,确保每日施工内容与签证事项相互对应;最后,在发包人长期拒签的情况下,及时通过律师函催告或提起诉讼,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权利。

签证单的形式瑕疵不应成为否定客观工程事实的理由,关键在于承包人能否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如果您在山东地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并遭遇签证索赔难题,建议咨询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完善证据体系,维护合法权益。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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