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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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路径解析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34人看过

山东某实际施工人通过诉讼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并获得支持,这一裁判结果打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壁垒。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领域诉讼及非诉业务。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

一、案件背景:层层转包下的工程款困局

代理某实际施工人处理工程款纠纷,该施工人系通过层层转包方式承接济南某商业综合体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其与上手转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完成施工,但上手转包人收取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挪作他用,导致实际施工人二百一十万元工程款无法收回。实际施工人既无法向失联的转包人主张权利,又面临发包人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拒绝直接付款的困境。

二、风险放大:实际施工人维权的双重障碍

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市场中处于最末端,往往缺乏合同谈判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一方面,其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难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另一方面,若其合同相对方系“皮包公司”或已丧失偿债能力,即使胜诉也可能无法执行到位。更为棘手的是,部分发包人利用合同相对性作为“挡箭牌”,明知实际施工人已完成工程且质量合格,仍以“只认合同”为由拒绝付款,导致实际施工人陷入“两头落空”的绝境。

三、律师介入:构建“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讼策略

接受委托后,立即启动以下工作:第一,收集实际施工人组织施工的全部证据,包括采购材料凭证、雇佣工人记录、施工日志、现场签证单、与上手转包人的结算单等,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第二,调取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总包合同、付款凭证、结算资料,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第三,将发包人、总承包人、转包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请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四,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发包人名下未售房产。

四、结果呈现:法院判决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直接支付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实际施工人已全面履行施工义务且工程经验收合格,其作为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主体,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查明发包人尚欠总承包人工程款三百万元未付,遂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二百一十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发包人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五、专业提示:实际施工人维权的证据组织要点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需要完成以下举证:首先,证明其系实际施工人,即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主体,而非仅从事劳务作业或材料供应的辅助方;其次,证明其施工范围及工程质量合格,通常通过竣工验收报告、分部分项验收记录等予以证明;再次,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可通过申请法院调取或要求发包人举证;最后,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及时主张。

实际施工人是建设工程领域的弱势群体,法律为其提供了特殊的保护通道。如果您在山东地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并遭遇工程款拖欠,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突破合同相对性壁垒,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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