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侯法政律师

  •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公司法

  • 服务时间:09:00-21:59

  • 咨询热线:18263004492查看

  • 执业律所: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山东
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
未知
未知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济南某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以质量不合格拒付尾款,律师如何破解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29人看过

一、案情回顾:验收合格两年后,发包人突然提出质量异议

二〇二二年,济南某装饰装修公司承接了某酒店的整体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一千二百万元。工程完工后,发包人组织了竣工验收,各方签署了竣工验收合格文件。然而,在支付至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八十五后,发包人以客房墙面开裂、卫生间渗漏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一百八十万元尾款。

更令装修公司困惑的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已经两年有余,发包人在此期间正常营业,从未提出过质量异议。直到装修公司多次催要尾款后,发包人才突然拿出一份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声称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装修公司返工维修并赔偿损失。

二、风险放大:质量异议成拒付工程款万能借口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五花八门,其中工程质量不合格是最常见的抗辩事由之一。许多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仍然以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工程款,甚至要求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和赔偿责任。对于承包人而言,一旦陷入质量纠纷,不仅工程款难以收回,还可能面临巨额赔偿。

侯法政律师指出,发包人提出的质量异议是否成立,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当承担终身质量责任;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如果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依法不予支持。

三、律师介入:区分质量责任性质,推翻发包人单方检测报告

侯法政律师在代理本案时,首先对发包人提出的质量异议进行了分类梳理。经现场勘查,客房墙面开裂属于装饰装修工程的表面瑕疵,卫生间渗漏属于防水工程的质量问题,均不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

针对发包人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侯法政律师提出了三点质疑:其一,检测系发包人单方委托,检材取样未经承包人确认,检测程序不合法;其二,检测报告依据的检测标准并非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适用标准错误;其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两年后又提出质量异议,已经超过了合理期限。

同时,侯法政律师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墙面开裂系发包人后期改动墙体结构所致,卫生间渗漏系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管道堵塞引起,均不属于承包人的施工质量责任。

四、结果呈现:济南某法院驳回发包人质量抗辩,判令支付尾款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签署验收文件后擅自使用工程,现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发包人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瑕疵,不足以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应当予以采信。

最终,济南某法院判决发包人向装修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一百八十万元及逾期利息,并驳回了发包人要求赔偿质量损失的反诉请求。

五、专业提示:承包人如何应对发包人质量异议

(一)确保竣工验收程序规范,留存验收文件。工程完工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竣工验收,确保验收文件齐全、签字盖章完整,作为工程质量合格的重要证据。

(二)对发包人单方检测报告保持警惕。发包人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往往存在程序瑕疵和利益偏向,承包人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三)区分质量责任性质,准确适用法律。对于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工程,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承包人可以依法抗辩;对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则应当认真对待,及时维修。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如您遇到工程质量纠纷,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探讨。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德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263004492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9256

  • 昨日访问量

    4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侯法政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