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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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成功索要被拖欠工程款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42人看过

一、案情回顾:层层转包之下的工程款黑洞

二〇二四年,济南某建筑工地的实际施工人老李找到了侯法政律师。老李带领三十余名工人完成了某住宅楼项目的二次结构及装饰装修工程,然而工程完工后,他却迟迟拿不到应得的二百八十万元工程款。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老李并非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而是从某劳务公司手中承接了工程,而该劳务公司又隶属于一家大型建筑集团,层层转包之下,老李的工程款陷入了无人认领的困境。

侯法政律师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发现,该大型建筑集团作为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老李。建设单位已向建筑集团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但建筑集团以劳务公司未办理结算为由拒绝向老李付款。

二、风险放大:实际施工人维权难,合同相对性成拦路虎

在建设工程领域,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屡见不鲜。实际施工人往往处于合同链条的最末端,既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也与建设单位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当工程款被拖欠时,实际施工人面临的最大障碍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非合同当事人无权依据合同主张权利。

侯法政律师指出,许多实际施工人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误以为只能向直接转包人索要工程款,在直接转包人跑路或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只能自认倒霉。实际上,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别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三、律师介入:突破合同相对性,锁定发包人付款责任

侯法政律师在代理本案时,采取了双重诉讼策略。一方面,以劳务公司为被告,主张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另一方面,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将建设单位及建筑集团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为了证明老李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侯法政律师收集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大量证据。同时,通过申请法院调取建设单位与建筑集团之间的工程款支付凭证,查明了建设单位尚欠付建筑集团工程款三百万元的事实。

在庭审中,建筑集团辩称其与老李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义务。侯法政律师据理力争,指出建筑集团作为违法分包人,对劳务公司的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老李承担责任。

四、结果呈现:济南某法院判令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李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任务,有权获得相应的工程价款。劳务公司作为直接转包人,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建筑集团违法分包工程,应当对劳务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尚欠付建筑集团工程款,应当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老李承担责任。

最终,济南某法院判决劳务公司向老李支付工程款二百八十万元及利息,建筑集团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在欠付工程款三百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判决生效后,老李成功拿到了被拖欠多年的工程款。

五、专业提示:实际施工人维权的三大要点

(一)保留实际施工证据,证明施工事实。实际施工人应当妥善保管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工人考勤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以证明其实际完成了工程施工任务。

(二)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要求发包人举证,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创造条件。

(三)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实际施工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如您遇到实际施工人维权难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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