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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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公司成功追回拖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如何成为制胜关键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27人看过

一、案情回顾:六百余万元工程款拖欠三年,企业濒临绝境

二〇二三年初,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负责人王总找到侯法政律师时,公司已经因为六百余万元的工程款拖欠陷入了经营困境。这笔款项涉及某商业综合体项目的土建工程,发包方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支付长达三年之久。王总坦言,为了维持公司运转,他已经抵押了个人房产,工人工资也拖欠了数月。

侯法政律师在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验收报告等核心证据。经过详细审查,侯律师发现该工程虽已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方始终未办理正式的竣工结算,且存在擅自使用工程后又以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情形。

二、风险放大:错过优先受偿权期限,工程款将沦为普通债权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最重要的一项法定权利。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然而,许多施工企业对此期限认识模糊,往往因为催要无果而错失主张权利的良机。

侯法政律师指出,一旦超过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将沦为普通债权。在发包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劣后于抵押权、职工工资等优先债权,施工企业很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局面。本案中,发包方已经将该商业综合体抵押给银行,如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法行使,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六百余万元工程款将难以获得足额清偿。

三、律师介入:精准锁定优先受偿权,破解发包方抗辩

侯法政律师在分析案情后,迅速制定了诉讼策略。首先,通过调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确定了发包方应当给付工程款的准确时间节点,确保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仍在法定期限内。其次,针对发包方提出的质量瑕疵抗辩,侯律师组织专家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了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鉴定意见。

在诉讼过程中,发包方辩称工程存在渗漏、墙面开裂等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侯法政律师通过举证证明,上述问题均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缺陷,而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同时,侯律师援引法律规定,主张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

四、结果呈现:济南某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工程款全额追回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济南某法院最终采纳了侯法政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作为承包人,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该权利行使未超过法定期限。同时,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后又以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济南某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六百二十万元及逾期利息,并确认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对该商业综合体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在侯法政律师的协助下,该建设工程公司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成功将工程款全额追回。

五、专业提示:施工企业如何防范工程款拖欠风险

(一)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固定债权金额。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当尽快与发包人办理结算,明确应付工程款数额和支付期限,为后续主张优先受偿权奠定基础。

(二)牢记十八个月期限,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避免因期限届满而丧失优先受偿地位。

(三)重视证据留存,构建完整证据链。施工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施工合同、签证单、会议纪要、验收报告、结算资料等证据,确保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证明工程价款数额和支付条件成就的事实。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诉讼及非诉业务,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如您遇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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