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设计变更导致成本激增,总承包人陷入困境
二〇二三年,济南某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接了某产业园区的EPC总承包项目,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模式,总价款八千万元。项目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多次要求变更设计方案,增加建筑面积、调整功能布局、更换建筑材料。面对发包人的变更指令,总承包企业出于维护合作关系的考虑,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办理签证手续,而是直接按照发包人口头指令进行了施工。
工程竣工结算时,总承包企业核算因设计变更增加的成本高达一千五百万元,但发包人以变更未按合同约定程序办理、缺乏书面签证为由,拒绝承认变更事实,仅同意按照原固定总价结算。总承包企业陷入两难境地:如果接受固定总价,将面临巨额亏损;如果坚持主张变更价款,又面临证据不足的困境。
二、风险放大:EPC固定总价模式下,设计变更风险如何分配
工程总承包(EPC)模式下,总承包人通常承担设计、采购、施工的全部责任,合同多采用固定总价形式。在固定总价合同中,除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款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然而,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功能调整等,往往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增加,如果变更程序不规范、签证手续不完备,总承包人很难主张变更价款。
侯法政律师指出,许多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重施工、轻管理,对发包人的变更指令未及时办理书面签证,导致结算时陷入被动。在EPC项目中,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签证要求、价款调整机制等,均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严格执行。
三、律师介入:补强证据链,主张变更价款
侯法政律师在代理本案时,首先对总承包企业现有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虽然书面签证手续不完备,但侯律师发现总承包企业保留了大量的施工过程中的间接证据,包括: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邮件、会议纪要、施工现场照片、材料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分包单位的施工日志等。
侯法政律师指导总承包企业进一步补强证据:向发包人发送书面函件,确认变更事实和变更价款;申请监理单位出具变更情况说明;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变更部分进行造价鉴定。同时,侯律师通过分析合同条款,指出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指令已经构成对合同的变更,总承包人按照指令施工并无不当,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的变更价款。
在诉讼过程中,发包人辩称变更未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总承包人无权主张变更价款。侯法政律师反驳称,虽然变更程序存在瑕疵,但变更事实客观存在,且发包人已经实际受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发包人应当支付变更价款。
四、结果呈现:济南某法院认定变更事实,支持大部分变更价款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总承包企业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办理签证,但发包人要求设计变更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总承包企业提供的邮件、会议纪要、现场照片、采购合同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变更事实和变更工程量。发包人作为变更指令的发出方和受益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价款支付义务。
最终,济南某法院判决发包人向总承包企业支付设计变更价款一千二百万元及相应利息。虽然该数额低于总承包企业主张的一千五百万元,但已经大大减轻了企业的损失。
五、专业提示:工程总承包企业防范变更风险的三大措施
(一)严格履行变更程序,及时办理书面签证。对于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审批和签证手续,确保变更事实和变更工程量得到书面确认。
(二)注重过程证据留存,构建完整证据链。即使书面签证不完备,也应当保留邮件、会议纪要、现场照片、施工日志、采购凭证等过程证据,以备在发生纠纷时证明变更事实。
(三)明确变更价款调整机制,避免结算争议。在签订EPC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情形下的价款调整方法和计价标准,为后续结算提供依据。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如您遇到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