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疑难问题。济南某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此类案件,通过律师的专业介入,实际施工人成功获得部分工程款支持。该案对于厘清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边界、发包人的责任范围具有典型意义。
一、案情概要
代理某实际施工人处理其与某建筑公司及某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纠纷。案涉工程为商业综合体装修项目,某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从发包人处承包工程后,将全部装修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依约完成施工,但建筑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失联,剩余工程款三百余万元长期拖欠。实际施工人遂委托律师起诉建筑公司及发包人,请求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
二、争议焦点
(一)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建筑公司抗辩称实际施工人与其存在合同关系,与发包人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二)发包人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发包人主张其已向建筑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不应再向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义务。
(三)违法转包合同的效力及工程款结算依据如何确定。
三、律师代理策略与分析论证
(一)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律师主张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符合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二)关于发包人的责任范围。律师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发包人与建筑公司之间的付款凭证、结算资料及财务账册,查明发包人尚欠付建筑公司工程款二百余万元。据此主张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二百余万元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三)关于合同效力与结算。因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转包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故应参照转包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四、裁判结果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实际施工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经查明发包人欠付建筑公司工程款二百一十万元,故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三百余万元及利息,发包人在二百一十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专业提示
实际施工人制度是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但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须注意以下要点:一是应准确界定自身身份,区分合法分包人与违法转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二是应充分举证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三是应注意发包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追偿。建议实际施工人在承接工程时审慎审查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及履约能力,避免陷入维权困境。
六、引用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