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6月17日,网名为“无所谓”的冯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王某某并且开始聊天。2015年6月18日10时许,冯某主动和王某某在陌陌上聊天,并提出想和王某某见面,双方约好在长治市城区李家庄村附近见面。约13时王某某打车到达,二人见面后冯某提出到自己家中,王某某同意,到其家中二人先在客厅聊天,后在客厅沙发上发生了性关系。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冯某坚称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的,自己未对王某某使用威胁、恐吓或暴力手段,王某某不仅没有反抗,还予以配合。同时提及了聊天中的细节及事后的交流协商情况。
四、争议焦点
1.冯某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冯某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致使王某某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境地。
2.王某某与冯某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其自身意愿。
五、裁判摘要
法院经审理认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并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在本案中,尽管冯某和王某某均承认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但现有证据难以充分证明冯某运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王某某处于无法反抗的状态,也无法确切判定发生性关系违背了王某某的意志。
从陌陌聊天记录来看,在事发前,王某某起初拒绝与冯某见面,但在冯某的多次要求下最终同意,且在知晓冯某家中仅其一人时仍前往。然而,事发后的聊天记录显示王某某表示不愿意,可这不足以推断其在发生性关系时就不情愿。
在发生性关系时,王某某称自己不愿意并做出哭和推搡的动作,但未明显反抗和呼救。冯某则称王某某是自愿且配合的。双方各执一词,且无其他有力证据予以佐证。
综上,认定冯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之前的刑事判决。
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无罪。
六、案件启示
对于被告人冯某:
1.网络社交应保持恰当的言行,尊重他人意愿,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2.即便在私密环境中与他人相处,也务必遵循道德和法律规范。
对于被害人王某某:
1.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谨慎对待网络交友,切勿轻易前往陌生异性的住所。
2.若遭遇可能的侵害,应坚决采取有效反抗措施,及时呼救并留存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件警示社会大众,网络社交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在网络交流和现实交往中,人们都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以严谨的态度审查证据,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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