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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某、胡某诈骗案的案例分析

发布者:刘敏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1436人看过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17年7月初,刘某(另案处理)伙同肖某2(在逃)作为“股东”老板,组织了包括被告人张某、胡某在内的多人,利用肖某2从网络上购买的虚假时时彩票系统网站(网站域名为wxx.co)进行诈骗活动。

刘某和肖某2与“业务员”约定了利益提成和佣金方式,并安排柳某负责管理“业务员”的部分事务。为顺利实施诈骗,他们购置了相关作案工具。“业务员”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先让其小额投注并中奖盈利以获取信任,然后诱使被害人大额投注。同时,以各种理由阻止被害人提现,最后通过修改数据骗取被害人的投注金额。

其中,张某诈骗金额为28655元,胡某诈骗金额为302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 张某使用微信昵称“刘爱军”与被害人林某1(微信昵称“小林”)交流,指导其投注并骗取其多次转账和盈利款佣金。林某1将盈利情况告知李某1,李某1也被张某骗取转账和盈利款佣金。

2. 胡某使用微信昵称“李建”与被害人杨某(微信昵称“阳光”)交流,骗取杨某转账。杨某告知李某2盈利情况后,李某2也被胡某骗取多次转账。此外,胡某还骗取了被害人朱某的多次转账。

2018年1月18日,张某被抓获归案;同月20日,胡某被抓获归案。张某的亲属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胡某的亲属代其退缴了违法所得。

二、裁判摘要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虚假彩票系统网站实施诈骗,张某涉案金额数额较大,胡某涉案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胡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两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张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胡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胡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法治建议

此类网络诈骗案件给公众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为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法律素养,提出以下建议:

1.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公众要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陌生人推荐的高收益投资项目,特别是涉及网络彩票、赌博等领域。要明白天上不会掉馅饼,避免因贪图小利而陷入诈骗陷阱。

比如,当收到不明来源的投资邀请时,要多与家人朋友商量,或者咨询专业的金融顾问。

2. 谨慎对待网络社交:在微信QQ等社交平台上,不随意添加陌生人为好友,不随意向他人透露个人财产信息和隐私。对于涉及金钱交易的请求,一定要再三核实对方的身份和信息的真实性。

3. 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常见的诈骗手段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一旦发现可能的诈骗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通过参加社区组织的法律讲座、阅读法律书籍等方式,增强法律知识储备。

4. 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念: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财富,摒弃一夜暴富的幻想。不参与非法的投资和赌博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和法律制裁。

5.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家长和学校要共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网络,识别网络风险,防止未成年人成为网络诈骗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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