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案例一:被告人江某某(时年14周岁),系湖南省某中学初二学生。在一次春游活动中,因与女同学交谈,被邻班同学胡某误解并要求买烟赔礼,江某某照做后胡某仍不罢休,意图对其进行殴打。此后,江某某遭遇同班同学孙某某及其同伙的多次挑衅与暴力攻击,包括早读课前的厕所围堵、早读下课后的拉扯踢打,以及第二节课后孙某某纠集多人的胁迫。最终,孙某某等15人在厕所内对江某某进行围殴,陈某甲扼颈并摔倒江某某进行殴打,其他人亦参与其中。群殴结束后,江某某在靠墙休息时又被陈某乙掌掴。面对持续不断的暴力侵害,江某某使用折叠刀进行反击,导致陈某甲、陈某乙重伤二级,吴某轻微伤。同年8月7日,江某某主动投案。
案例二: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吴某在吉首市马颈坳合群村,因母亲遗留房产问题与嫂子张某发生争执。争执升级为肢体冲突,张某用凳子砸向吴某,吴某在抵挡过程中抓住凳子压下,导致张某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二、判决要旨
案例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判决,认定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其无罪。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但在二审期间,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法院认为,江某某在遭受持续、严重的校园霸凌后被迫反击,具有明显的防卫意图。其持刀反击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段内,且其反击力度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此外,法院指出学校和监护人在应对学生欺凌事件中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在家庭纠纷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张某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悔罪且无犯罪记录,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同时,法院认定双方在冲突中均有过错,吴某承担60%责任,张某承担40%责任。据此,判决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自愿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
三、律师后语
上述两案例均涉及正当防卫的认定与责任划分问题,但具体情境与法律适用存在显著差异。
在江某某的案例中,未成年人在面对严重校园霸凌时的反击行为,应充分考虑其身心特点及所处的极端困境。即使其在言语上表现出反抗或使用工具进行防卫,也不能轻易否定其防卫意图。法律应当为未成年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提供充分的保护与支持,鼓励他们勇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学校与家庭在预防和处理校园霸凌问题上,应承担起更重的责任,加强教育管理,建立有效的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霸凌行为,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吴某的案例警示我们,在处理家庭纠纷时,各方应保持冷静与克制,避免因一时冲动导致违法行为。即使认为自身权益受损,也应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寻求解决,而非诉诸暴力。法院的判决既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惩处,也兼顾了案件的具体情节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与公平性。
综上,正当防卫的判断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确保客观、公正、准确。这两个案例也提醒社会各方关注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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