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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局”的罪与罚:开设赌场案深度剖析

发布者:刘敏律师|时间:2024年07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833人看过举报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肖某于2016年10月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商议共同经营手机网络捕鱼赌博游戏平台。三人共同出资从“老邓”处购得“一炮解千愁”网络捕鱼赌博游戏平台的相关应用及后台控制应用,成为该平台的代理,并以1万元购得5万个游戏币。他们通过QQ微信及百度等渠道进行推广宣传,吸引了诸如柳某等玩家前来充值赌博以谋取盈利。

2016年12月左右,李某某、王某某、肖某见经营此网络捕鱼赌博平台利润颇为可观,便共同出资从“老邓”处将整个平台买下。此后,他们先后在广州市番禺区、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等地,持续通过QQ微信及百度等方式大力推广宣传,吸引更多玩家参与捕鱼赌博。截至2017年5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止,三人共获取违法所得120余万元。

在经营该网络捕鱼赌博平台期间,王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刘某商议后,使用了刘某的手机号、微信号、支付宝账号及一张银行卡,用于推广该赌博平台、与玩家进行资金结算以及利润分配,通过刘某的这些账号和银行卡收取的赌资达100万元以上。

2017年5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肖某、刘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四人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李某某、王某某、肖某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43万元。

二、裁判摘要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肖某利用互联网及微信等通讯设施,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

判决结果:

1.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3.被告人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4.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5.对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肖某处分别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总结与启示

此案例清晰展现了李某某、王某某、肖某及刘某的犯罪行为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四人通过经营网络捕鱼赌博平台,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序良俗。尽管他们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部分被告人也有初犯、偶犯及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但依然无法改变其犯罪的事实和应受的惩处。

启示:

1.增强法律意识:任何人都应清晰知晓法律的红线,避免因无知或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李某某等人的行为警示我们,对法律的无知或漠视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借口。

2.警惕网络犯罪: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各种新型的网络犯罪形式层出不穷,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要时刻保持警惕,不参与、不支持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3.杜绝贪念:李某某等人因贪图开设赌场的高额利润而走向犯罪道路。这提醒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财富观,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获取财富,切不可被贪念蒙蔽双眼。

总之,这起开设赌场罪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遵守法律、敬畏法律的重要性,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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